技术文章

article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文章

HJC黄金城财税2012年48号

更新时间:2025-08-16点击次数:

  

HJC黄金城财税2012年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hjc888黄金城·(中国区)官方网站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hjc888黄金城·(中国区)官方网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hjc888黄金城·(中国区)官方网站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hjc888黄金城·(中国区)官方网站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